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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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合理化,满足工作需求又节省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将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制消耗品及管制品三类,分列如下:
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回形针、橡皮筋、橡皮擦、笔记本、复写纸、复印纸、便条纸、信纸、夹子、印油、圆珠笔、钉书针、水笔芯、报销单、出差申请单等表格。
管制消耗品:签字笔、白板笔、荧光笔、涂改液、墨盒、文件夹、档案袋。
管制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削笔刀、钢笔、水笔壳、计算器、米尺、印泥、印台、文件框、笔筒、移动存储硬盘、软盘。
第三条 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系应由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铅笔、胶水、橡皮、米尺等。“部门领用”系本单位共同使用的用品,如钉书机、计算器等。
第四条 消耗品可依据年领用量,经验估算等设定领用限制基数,并可随部门或人员工作性质的改变适时调整。
第五条 管制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二次发放起,必须以旧换新。
第六条 管制品应由各使用单位造册登记,建立保管人和移交手续,如有损坏,可以旧品换新品,如遗失应由责任人或部门自购赔偿。
第七条 每月20——25日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购单”标明用途、使用时间,交办公室统一采购,每月1日由办公室发放。如遇紧急情况或临时性采购物品数额、金额大,可由各部门直接呈现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由办公室为每部门设立“办公用品领用表”,统一装订成册,于领用时分别登记,以控制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条 办公用品系为公务活动提供,严禁带回家私用。
第十条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采购。有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者,可酌予库存。特殊用具经办公室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办公用品申请表申领,并签名。人员离职时,应将办公用具上缴办公室,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印刷品由应用部门领用后,其保管均由应用部门承担。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办公室。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