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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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理顺管理关系,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论来源于何种渠道(自制、捐赠、调拨等),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学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培训中心、山青大厦为归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科职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表;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加、调拨、转让、报失、报废及对外出租出借的技术鉴定及报批手续;参与仪器设备(含家具,下同)以及大批同类物资计划的审核把关、招标、采购、验收、索赔;负责土地、公用房屋的产权、建档、租赁等管理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与土地使用的论证;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罚建议。
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拟订购建计划,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的采购活动;
(三)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簿;
(四)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车辆、通信安全设施、学院无形资产的维护和管理。
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文体设施、标本模型的配置办法和购置计划;提出归口范围内仪器设备调配、报废等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总务处:负责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医疗器械、被服装具等的购置和管理;负责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水电暖气等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科研处:图书资料、古籍、文物及陈列品、图书陈列设施、电子阅览室等。
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心各类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反映学院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财务科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
第七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基建工程结束后,负责到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八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科报送图书资料的库存情况。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经审计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配置办法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汇总审核;汇总结果按审批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报财务处和院分管领导审批。
计划外、临时性急需资产设备的购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协调,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的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更或追加计划的仍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资产设备的购置(含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应实行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由财务处牵头,纪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参与论证、考察、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采购程序是:
1、购置批量或单价小于2万元的资产设备(家具小于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研,采取询价或议标的方式采购,确保优质低价,售后服务好。
2、购置批量或单价大于2万元的资产设备(家具大于1万元),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纪委、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招标小组负责实施。
3、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对购置大批量或单位价值高(一般大于10万元)的设备,所签合同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阅。合同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或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签定。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外签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4、所有物资的购置须附有“货比三家”记录底单。
5、严格验收登记制度。资产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人员、采购人员与使用单位依据合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货事宜。
6、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资产设备入库手续,购物发票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及资产管理科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7、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擅自订购;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纪委、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设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必须选派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科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资产设备的保管及明细帐、卡,办理借用、调拨、报失、报废等手续。所有资产设备都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发生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其规定如下:
1、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2、管理员及具体责任人调离学院或退休,应到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立资产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低下的资产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提高利用率。对不负责任或隐瞒实情,不及时调拨,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单位,应追究具体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未经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调配。
第十八条 凡利用学院资产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及兴办企业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学院财务处同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学院上缴资产设备折旧费、占用费等。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科与财务科、各使用单位每学年末对帐一次,确保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赔偿规定: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拆卸造成资产设备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管理人员严重失职,保管不善或擅自挪作私用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使用年限,责任人按原值折价后赔偿: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使用6~10年按30%~10%计价赔偿;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资产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该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向归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调查核实后,主管部门下发赔偿通知书。对损坏、丢失资产设备不报告者,除进行经济赔偿外,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对于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章 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3、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4、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由国有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2、经专家鉴定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汇总,对于批量或单台(件)原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对于批量或单台(件)原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每年末集中进行。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科、财务科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
4、报废仪器资产设备的处置由财务处、纪委、归口管理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或议价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5、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 处置资产设备的收入,一律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1、财务处财务科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
2、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分
户明细帐簿;
3、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簿,按使用
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五条 明细帐簿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
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
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
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
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簿。各种帐簿
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
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
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
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以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明细分类目录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房屋
教学科研用房
行政用房
学校生活用房
职工住宅
其他用房
建筑物
运动场地
道路
围墙
其他
附属设施
供水设施
排水设施
供电设施
供暖设施
电信设施
煤气设施
其他
二、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
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
卫生医疗器械
文体设备
标本模型
工具量具和器皿
其他
三、一般设备
仪器仪表
机电设备
电子设备
印刷机械
卫生医疗器械
工具量具和器皿
行政办公设备
家具
其他
四、图书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其他